新华社北京4月12日电(记者索研)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国家计委、人民银行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管理的意见》①,以规范我国境内机构境外发债行为,提高发债筹集资金的使用效益,防范国家外债风险。
《意见》明确,对外发债是指我国境内机构,包括国家机关、金融机构及境内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,在境外金融市场上发行的,以外币表示的,构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有价证券。境内机构发行境外外币可转换债券、大额可转让存单、商业票据,视同对外发债进行管理。
关于发债资格的认定,《意见》指出,对外发债实行资格审核批准制。除财政部外,境内机构对外发债资格,由国家计委会同人民银行和有关主管部门,借鉴国际惯例进行评审后报国务院批准。发债资格每两年评审一次。
《意见》规定了对外发债的审批管理办法。除财政部外,境内机构对外发债,经国家计委审核并会签亚洲版365betasia_365网手机版下载_h365官方登录平台后报国务院审批。国务院批准后,市场选择、入市时机等由亚洲版365betasia_365网手机版下载_h365官方登录平台审批。地方政府不得对外举债。境内机沟发行商业票据由亚洲版365betasia_365网手机版下载_h365官方登录平台审批,并占用亚洲版365betasia_365网手机版下载_h365官方登录平台核定该机构的短期对外借款余额指标。已上市外资股公司对外发行可转换债券,不实行资格审核批准制,在年度发行规模内,按境内机构对外发债的审批程序办理。
据了解,为了把握境外筹资的有利时机,对外发债经国家批准后,境内机构在一定期限内自主确定承销商和发行成本等。
《意见》还要求,对外发债机构要严格自律,发债资金要按照国家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,其中商业票据只能用于贸易性周转,不得短贷长用;同时,要落实偿债措施,防范外债风险,保证按期对外支付,维护对外信誉。
据国家计委有关负责人介绍,我国境内机构对外发债始于1982年1月。截至1999年底,包括财政部在内,我国已对外发债近120笔,总额约215亿美元。
注①:国家外汇局网站“外汇局介绍”栏目中“历史沿革”的有关内容已根据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管理的意见》作了修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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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索 引 号:
- 000014453-2000-000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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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分 类:
- 新闻报道 资本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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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来 源:
- 新闻发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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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发布日期:
- 2000-04-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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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名 称:
- 国办转发国家计委人民银行意见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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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文 号:
国办转发国家计委人民银行意见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管理